业主撤销业委会违法决议之拆的现实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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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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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英美法中,"有权利必有救济"是普通法的一项古老原则.在英国1703年的"阿什比诉怀特案"中,首席大法官宣称:"如果原告拥有一项权利,他就必然要有维护和保持该权利的方法,如果他存行使权利时遭到侵害则必须要有救济……对权利的需求和对救济的需求是相互的……一个人得到救济,也就得到了权利;失去救济,也就失去了权利."因此,完善的救济可以令抽象的权利具体化,让纸面上的法律成为"活法".于是,评价一国的权利保障状况,不仅要看其宪法和法律从正面赋予公民哪些权利,更要看相关的法律制度中有多少配套的救济途径.没有救济的权利,只能是光鲜的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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