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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自用房产应“视同销售”
作者姓名:赵成婷  纪宏奎
摘    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工程承包给建筑商,所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用于经营的,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如果建设单位将工程承包给建筑商,竣工后投入使用的,作为建设单位不应作“视同销售”。但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同为一单位,即“自建”行为,对“自建”房屋转作固定资产用于经营的,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作视同销售处理72006年,[第一段]

关 键 词:视同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 企业所得税 建设单位 房产 工程承包 固定资产 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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