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写视同销售业务的增值税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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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殿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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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大城县经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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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8项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与他人销售;(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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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视同销售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发票 代销货物 委托加工 视同销售行为 非应税项目 个体经营者 统一核算 个人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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