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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两税述论
引用本文:郑学檬.五代两税述论[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4).
作者姓名:郑学檬
摘    要:五代两税问题,迄今无专文论述,兹据有关史籍,拟就五代两税的征收、内容、附加税和暴斂诸问题,述论如下。 一、两税征收的主管 机构和籍帐 唐代颁布两税法后,就置两税使,专责两税的征收工作。元和四年,勅各地盐铁使留后分充邻近诸道两税使,如盐铁使的扬子留后,兼充淮南、浙西、浙东、宣歙、福建等地两税使;盐铁使的江陵留后,兼充荆南、山南东道两税使,等等。两税使一如租庸使,也是一种临时派出的官职。但是,由于这一职务每年均需履行,而且关系王朝的财政收入,其权力和和影响也就日益增大。于是,两税使一职便由临时性差遣,变成经常性的职务。 后梁王朝建立前后,三面受敌(北有李克用、李存勖父子;南有杨行密;西有李茂贞与王建),供军之需甚急,故对于两税之征,十分重视。朱温任宣武等四镇节度使后,用裴迪为从事,主持财政,“自是之后,历三十年,委四镇租赋、兵籍、帑廪、官吏、狱讼、赏罚、经费、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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