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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与税法对固定资产处理的异同
引用本文:陈书凯.会计制度与税法对固定资产处理的异同[J].新智慧,2001(14).
作者姓名:陈书凯
摘    要:会计和税收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因此,二者存在较大的差异。从发展趋势看,我国会计和税法的改革正朝着各自独立的方向进行,应该说这是符合国际大趋势的。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税法”),进一步明确了所得税扣除方法,加强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部于2001年1月也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这两项法规在各自的领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它们对固定资产的计价、折旧和修理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文就此问题对两者作如下比较分析。 一、固定资产的分类 会计制度将固定资产分为7类,即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土地和融资租人固定资产。而税法将固定资产分为3类,即房屋和建筑物,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二者分类不同的原因主要在于会计制度着重其管理以便于组织会计核算;而税法则按照不同类别来制定统一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这便于简化折旧的计税扣除。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 财务会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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