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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韩国商事仲裁及其借鉴
摘    要:最近,笔者随北京市工商局赴日、韩考察团考察了两国商事仲裁情况。现将了解的主要情况介绍如下: 一、两国的商事仲裁机构 两国商事仲裁院都属民间性质。以韩国为例,韩国于60年代经济开始迅速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事纠纷日益增多,为了正确依法解决经济纠纷,于1966年颁布了《仲裁法》,并成立了“大韩民国商事仲裁院”。当时的主要任务是解决供货商提供次品问题。根据《仲裁法》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生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仲裁院就受理,这与我们中国的仲裁制度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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