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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借口市场变化擅自解除合同
引用本文:
李文成.不得借口市场变化擅自解除合同[J].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1997(8).
作者姓名:
李文成
摘 要:
<正> 编辑同志: 去年8月份,我公司与某个体户签订了收购枸杞的合同,10多天后,因市场价格变动,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对方,将收购价每公斤降低了5元。此后,供方继续供货6次。后来他向法院起诉,要求按原合同订价补偿货款。请问,他们的要求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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