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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摘    要:北京市劳动局日前来函就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进行请示。劳动部办公厅于1997年7月11日以劳办发[1997]65号文答复如下:在原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制的过程中,企业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地区制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与职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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