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国《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 |
| |
引用本文: | 曾建国.如何理解我国《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J].国际市场,2010(5):66-66. |
| |
作者姓名: | 曾建国 |
| |
摘 要: | 我和三位老同学2006年2月在上海浦东张江成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进出口贸易,包括代理进出口贸易和自营出口。三位同学中的一位,出资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其余股份由我们平均摊派。经大家协商,公司董事长由他扭任,我们习惯称呼他老张,其他几位为公司股东。我担任公司副董事长。
|
关 键 词: | 《合同法》 公司股东 进出口贸易 上海浦东 自营出口 出资比例 董事长 股份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