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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税收的契约性
引用本文:袁建三.浅析税收的契约性[J].安徽税务,2002(Z1).
作者姓名:袁建三
作者单位:池州市国税局
摘    要:契约,亦称合同,俗称协议,源于古罗马法,属私法范畴,体现的是平等主体间的合意,亦即双方当事人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合意,为《法国民法典》所引用并深化,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合同定义的基本理论依据。英美法系也认为,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同时也认为合同是由法律保障其执行的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允诺是对法律义务的确认。所谓税收的契约性,表现为每一项具体税收法律行为,应该具备以下几个要素,其一是该行为主体至少有一方为财政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其二税务机关与另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其三,缔结该行为的税务机关和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行为应该具备公正性、合法性、准强制性、准司法性和诚实信用等特点。在税收特有的“三性”中,如果说无偿性是核心,固定性是基础,强制性是保障,那么契约性则是重要的补充。一、税收契约的产生过程及理论依据将税收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法律行为的特性归结为税收的契约性,有其理论上的依据,即“行政契约论”。17世纪时,为了同封建主义作斗争,资本主义新思想不断涌现,其中以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为代表,提出了“社会契约论”,这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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