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信件能否取得“邮件”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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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臣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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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9年第6期《中国邮政》刊登的《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罪》一文中举了一个耐人寻味的案例。据称“利达公司业务经理范某委托邮局营销员邹某寄递3000封广告信,当时未付邮费。邹某将信带回邮局后,并未寄出,他多次打电话催促范某前来交付邮费,范某仍迟迟不来交。搁了6个月后,邹某在未征求范某意见的情况下将3000封广告信烧毁了”,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本文不拟讨论这场官司的是非曲直,只是就这场官司的“焦点问题”,也就是说被烧毁的这3000封广告信是否属于“邮件”的问题作些议论。为什么说这些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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