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4%、25%、48%、63%所感——执法检查拾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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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原静英.对4%、25%、48%、63%所感——执法检查拾零[J].数据,2003(10):5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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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原静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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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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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4%、25%、48%、63%、是我们在不久前结束的对企业(单位)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工业总产值"、"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增加值"(收入法)四项数据指标的统计执法检查中涉及该四项指标数据质量问题的单位数比例.即在检查"主营业务收入"指标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单位)仅有4个,其出错率占涉及该指标96个被查单位的4%.从对以上四项比例的比较中不难看出:作为企业(单位)会计指标的"主营业务收入",其数据质量明显高于"工业总产值"、"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增加值"三项统计指标.而且仔细分析4个企业(单位)出现数据问题的原因是由于年终审计调整帐未及时向统计局说明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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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执法检查 主营业务 企业 工业总产值 统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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