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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通过以物抵债实施逃债
引用本文:赵文安,王太洲.借款人通过以物抵债实施逃债[J].西部论丛,2005(4):74-75.
作者姓名:赵文安  王太洲
摘    要:大华银行长顺支行于2000年向拓安房地产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借款期半年,为流动资金贷款,拓安房地产公司以自己的办公楼抵押,抵押当时,办公楼评估作价1400万元,抵押率71%,基本符合国家规定。贷款到期后,拓安房地产公司拒不归还贷款,长顺支行遂向法院起诉。由于法律关系简单,而且抵押行为已经进行了登记,

关 键 词:以物抵债  借款人  房地产公司  逃债  流动资金贷款  2000年  国家规定  法律关系  抵押行为  办公楼  抵押率  支行  发放  行长  作价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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