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通过以物抵债实施逃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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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文安,王太洲.借款人通过以物抵债实施逃债[J].西部论丛,2005(4):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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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文安 王太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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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大华银行长顺支行于2000年向拓安房地产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借款期半年,为流动资金贷款,拓安房地产公司以自己的办公楼抵押,抵押当时,办公楼评估作价1400万元,抵押率71%,基本符合国家规定。贷款到期后,拓安房地产公司拒不归还贷款,长顺支行遂向法院起诉。由于法律关系简单,而且抵押行为已经进行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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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以物抵债 借款人 房地产公司 逃债 流动资金贷款 2000年 国家规定 法律关系 抵押行为 办公楼 抵押率 支行 发放 行长 作价 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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