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立法的几个问题——给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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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书田.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立法的几个问题——给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信[J].农村经营管理,2006(3):19-1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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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书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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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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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定义现在的表述过于具体而且有相当大的局限性。如“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似乎是专指专业生产合作社,而作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应局限于专业生产合作社。可否考虑作这样的修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农民为主体、以为农民服务为宗旨、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以及使农民共同致富为基本任务的自愿互利和民主管理的联合经济组织。”这样可使适应性更为广泛,并把主体宗旨与基本任务用简洁的文字表达出来,使农民一目了然,心中有数。二、关于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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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合作经济立法 大农业 农村委员会 专业生产合作社 农民组织化程度 国人 生产经营服务 联合经济组织 农民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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