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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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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修改为:“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二、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修改  政府特殊津贴  补贴  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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