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操作疑难问题分析与辅导(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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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得林.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操作疑难问题分析与辅导(五)[J].商业会计,20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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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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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德和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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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三十四、《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哪些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企业的下列收入确认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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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 辅导 操作 免税收入 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开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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