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故意致害行为法律效果之检讨——浅议《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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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亮亮.受益人故意致害行为法律效果之检讨——浅议《保险法》第四十三条[J].上海保险,2014(10):2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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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亮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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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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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问题的提出
人身保险作为一种具有射幸性质的合同,保险人对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给付义务的履行以发生保险事故为前提,但这种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因人而异、因时而变。在可观的赔偿金额和经济利益面前,保险也伴随着诸多需要防范的不利因素。其中受益人、投保人等关系人为获取保险金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发生的道德风险为重中之重,如果控制不当便会直接导致被保险人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甚至保险业的发展、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都会遭受巨大冲击,这与保险的价值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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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事故 保险合同 公序良俗 受益权 风险控制机制 自杀条款 赔偿金额 给付义务 保险事件 保险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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