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的刑法防范与调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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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学斌 易小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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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52 2. 中国银监会潮州监管分局,广东,潮州,52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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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往司法机关和金融机构在处理金融诈骗案件时,多倾向于作为经济纠纷处理。由于经济制裁手段的滞后性及缓和性,结果往往是赢了官司却无法挽回损失,但如果从刑法的角度来防范和调控金融诈骗案件,就可能会收到较为理想的效果,但金融诈骗罪的成立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其主观要件。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该根据客观情况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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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金融诈骗 刑法 非法占有 |
文章编号: | 1007-9041-2005(10)-0061-02 |
修稿时间: | 2005-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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