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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的刑法防范与调控
作者姓名:吴学斌  易小林
作者单位:1. 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52
2. 中国银监会潮州监管分局,广东,潮州,521011
摘    要:以往司法机关和金融机构在处理金融诈骗案件时,多倾向于作为经济纠纷处理。由于经济制裁手段的滞后性及缓和性,结果往往是赢了官司却无法挽回损失,但如果从刑法的角度来防范和调控金融诈骗案件,就可能会收到较为理想的效果,但金融诈骗罪的成立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其主观要件。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该根据客观情况以综合考量。

关 键 词:金融诈骗  刑法  非法占有
文章编号:1007-9041-2005(10)-0061-02
修稿时间:200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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