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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的现代性——从经济法的产生谈起
引用本文:邹明铭.试论经济法的现代性——从经济法的产生谈起[J].民营科技,2011(11):124-124.
作者姓名:邹明铭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明水县委党校,黑龙江明水,151700
摘    要:经济法具有鲜明的现代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在历史和时间纬度上,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政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它并非是政府干预出现伊始便产生,而是在政府干预失灵后为解决政府干预失灵应运而生。第二,在内在精神追求上,现代经济法具有双重职能。它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也是政府干预的约束和规范,是政府干预法治化和市场秩序优化的必然需求。同时,现代经济法法益保护也具有双重性。既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又兼顾市场经济个体私利的保护,实现社会公益和个体私益的最大协调和平衡。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独立于传统私法和公法的显著特征,对全面认识经济法的特征和功能,论证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不可估量的理论意义.

关 键 词:经济法  产生条件  历史起点  内在精神追求  现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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