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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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天宁.论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标准[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4(4):7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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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天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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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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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国票据立法及传统票据法理论一般认为,票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经谨慎审查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持票人身份证件,付款后便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24日通过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却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57条所规定的“重大过失”,如给有关票据当事人造成利益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显然,这两之间存在冲突,其实质是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同的审查义务标准之间的冲突。本通过一典型案例分析,探讨票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审查义务标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具有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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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票据付款人 审查义务标准 《票据法》 代理人付款 假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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