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多元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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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春艳.论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多元化[J].工业技术经济,199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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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春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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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北师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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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我国的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而在我国的股份制试点中,大多灵敏企业并没有按照公司制的基本规范改制,主要在于这些法规本身存在比较大的缺陷。现代公司制是建立在产权明晰基础上的,因此,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首先需要改革的是国家所有权制度,我认为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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