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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相关商标案件审理的启示
引用本文:王继连.《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相关商标案件审理的启示[J].中华商标,2012(9):47-52.
作者姓名:王继连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摘    要:正《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规定是2001年《商标法》修改时,针对当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他人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损害在先使用人权益现象而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保护在先权利和制止恶意抢注1]。该规定在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商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恶意

关 键 词:商标所有人  商标法  在先权利  商号权  在先使用  商标注册  恶意抢注  利害关系人  案件审理  相关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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