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相关商标案件审理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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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继连.《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相关商标案件审理的启示[J].中华商标,2012(9):4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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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继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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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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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规定是2001年《商标法》修改时,针对当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他人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损害在先使用人权益现象而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保护在先权利和制止恶意抢注1]。该规定在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商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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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所有人 商标法 在先权利 商号权 在先使用 商标注册 恶意抢注 利害关系人 案件审理 相关公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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