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参照国际惯例,我国依生产经营规模和核算水平的不同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国家考虑到部分行业、产品的实际情况,对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的部分货物,按1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国家考虑到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上述17%或13%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造用4%的征收率,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直接计入有关货物成本。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也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采选择税负较轻的增值税纳税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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