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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有别
作者姓名:张慧如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归类中心广州分中心;
摘    要:实例1:可食用的动物生皮一未烹煮的,应按未加工的动物生皮归人第二章或第三章;已烹煮的,则应按已加工的动物生皮归人第十六章。

关 键 词:皮革  生皮  动物  加工  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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