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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能直接拍卖该划拨土地使用权
作者姓名:尚晓萍
摘    要:2007年9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就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欠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县法院应清偿其搬迁新址后因建法院审判庭所欠建筑工程公司50余万元。之后原、被告双方皆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因县法院无钱履行判决,市中院查封了县法院旧址办公楼,后又发出公告,将县法院旧址的两栋办公楼委托拍卖行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抵偿其所欠债务。但是,县法院旧址土地使用权当年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

关 键 词:中级人民法院  土地使用权  拍卖行  建筑工程  办公楼  判决  旧址  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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