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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厂与船东共同拥有船舶的法律风险
引用本文:赵劲松.船厂与船东共同拥有船舶的法律风险[J].船舶经济贸易,2010(4):32-33.
作者姓名:赵劲松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    要:船东在接船时如果无法付清船款.船厂可能会选择与船东组建合资公司.按照一定的股比间接拥有该船舶:也可以不组建合资公司.而是与船东按份共同直接拥有船舶.从而替代船东欠付的造船款。本系列文章中讨论了间接拥有船舶情况下船厂的法律风险.本文则进一步讨论直接拥有船舶情况下船厂的法律风险.

关 键 词:法律风险  船舶  船东  船厂  合资公司  间接  造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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