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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第三人异议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引用本文:黄仙方,赵宏丹.浅谈我国第三人异议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J].经济研究导刊,2014(32):299-301.
作者姓名:黄仙方  赵宏丹
作者单位:象山县人民法院,浙江 象山,315700
摘    要:最新的《民诉法》增加了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规定,赋予了第三人程序性救济之权,又确立了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赋予第三人通过诉讼寻求实体性救济之权。这与修改前的《民诉法》相比较,应是一个明显的进步。就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而言,最新的《民诉法》虽然较以前有了极大的进步,但还存在很多的不合理之处,有待完善。为了完善我国的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必须坚持程度性救济和实体性救济的并重完善,全面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第三人异议制度,才能被称为完善的第三人异议制度。

关 键 词:民事执行  第三人  执行异议  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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