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应计利息”与“应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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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蔚.辨“应计利息”与“应收利息”[J].四川会计,2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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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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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岛建筑工程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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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在进行债券投资时,由于具体投资时间及债券发行者规定的付息方式等的不同,在会计核算上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对投资者而言,同为债券投资利息,但进行账务处理时,利息可能计入投资成本,也可能形成短期债权计入“应收利息”。 因此,如何区分债券投资中的“应计利息”与“应收利息”,对债券投资的正确核算意义重大。 区分“应计利息”与“应收利息”的基本原则为:按期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其利息计入“应计利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其利息计入“应收利息”。另外,对于发行日至购买日的利息也应视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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