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名单及业务范围的通告 |
| |
摘 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经我厅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是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我厅现已批准的各会计师事务所中已有一批会计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队伍,承受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和集体、个人、中外台资合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办理各项业务。现将我厅批准的各会计师事务所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名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通告如下。
|
关 键 词: | 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 合营企业 业务范围 台资 外国企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委托办理 国家机关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