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法治税的长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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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善宝.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法治税的长期性[J].内蒙古财会,1989(1):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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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善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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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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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我国从五十年代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实现,至少需要上百年时间,都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发展的阶段性,正确认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法治税的长期性,列于贯彻党的十三大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想就这个问题从三个方面谈点初浅的认汉和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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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生产资料 税收制度 整顿 经济秩序 经济环境 深化改革 法治 长期性 基本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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