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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原住民参与旅游开发的法律赋权研究——兼与左冰、保继刚商榷
摘    要:民族地区原住民既是当地旅游活动的重要对象,又是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创造者和传承者。但在旅游扶贫开发和运营中,由于旅游吸引物权规定的"法律真空",缺乏法律制度保障的原住民在与开发商和政府博弈中往往被边缘化,导致经济收益偏低,却要承担旅游开发所产生的各种各样的成本,严重损害了原住民的利益。文章运用赋权与产权理论,对原住民参与旅游开发的弱势地位的核心原因进行了辨析,指出原住民参与处于"无权"或"弱权"状态是因为对旅游者最具吸引力的天然属于原住民所有的原生态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界定上的法律缺失,提出了加强旅游吸引物权的"确权+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赋权建议,并分析了赋权后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最后以石泉苗寨为例,具体剖析了法律赋权下的民族地区原住民参与旅游开发的方式与企业的经营机制,以期彻底改变原住民的地位弱势、收益偏低和参与"无话语权"的现状,增加原住民的财产性收益,缓解原住民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维护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

关 键 词:原生态民族文化  法律赋权  产权界定  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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