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成立时资本显著不足的责任承担——应否援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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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婷.论公司成立时资本显著不足的责任承担——应否援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之我见[J].湖北经济管理,2011(16):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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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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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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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在其成立之时所形成的资本显著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虽实缴出资但无法承担实际经营中的风险所造成的事实上的资本不足;二是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所造成的实有资本远远低于注册资本所造成的资本不足。二者都会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侵害,而该如何承担此责任,可否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来让股东对找劝人承担责任,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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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出资不实 虚假出资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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