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以贪污罪判处厦门市开元区妇联原主席吴××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判处开元区妇联原工作人员王××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1年9个月,并追缴赃款32,218.60元,上缴国库。”2003年12月20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一起由厦门市开元区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提供线索的案件宣告审结。区妇联单位规模很小,在职人员只有主席吴××和工作人员王××,经济行为单一、经费规模较小。经费支出实行报账制,审计其2000年初至2002年8月底账目,不含人员经费,总收入171万元。单位虽小,但是级别却不小,是正处级单位,吴××还是区委候补委员。对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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