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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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按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经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及本补充通知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认真执行各项政策。 (一)在退税指标不足时,对A、B类企业优先办理退税。 (二)对C类企业的退税单证、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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