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以荷兰团体诉讼模式为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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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瑜.论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以荷兰团体诉讼模式为鉴[J].商,2012(5):148-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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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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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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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消费者作为经济发展的主推力,其权益的保护在现今社会有着更为深远的意义,而我国现存的消费者维权模式有着极大的缺陷,因而,我们可以借鉴荷兰等国家的团体诉讼以及集团和解等制度的优势,建立有效的消费者纠纷解决途径,为解决消费者纠纷提供有力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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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消费者权益 团体诉讼 制度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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