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与争议申请人诉称:2008年8月20日,其与被申请人签定了《船舶修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后双方就支付船舶修理款签订《付款协议》。根据合同和《付款协议》,申请人完成修理后,被申请人应于2008年12月18日前付清修理款,但是被申请人尚欠修理款37万美元未付。因此,申请人向上海分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37万美元,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自2008年12月18日起暂至2010年6月18日止的月2%利率的利息美元158434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扣押船舶产生的法院费用人民币5000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因本仲裁产生的律师费用人民币25万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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