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申请法院签发止付令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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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晓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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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独立抽象原则是信用证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石,但如果卖方(受益人)确有欺诈行为,进口商可以依据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要求法院签发止付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付款。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6月12日法(经)发(l989)l2号《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有关规定,欺诈发生时,进口商可以申请法院止付信用证下款项的依据。然而止付令一旦滥用,则会对进口商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害。一、止付令签发的条件(1)法院签发止付令,仅适用于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信用证欺诈。所谓民法上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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