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废标权利行使主体的法律适用之探究
引用本文:张荣秀,黄昌建,陈昌明.废标权利行使主体的法律适用之探究[J].财经界(学术),2014(8):287-288.
作者姓名:张荣秀  黄昌建  陈昌明
作者单位:[1]西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2]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废标是民法赋予招标人的权利,但为了保护相对人的权益不受侵犯,防止招标人滥用废标权,《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均对废标行使主体进行了规范.但由于两法对废标的有关规定存在一些冲突,导致在不同的招标采购活动中人们对废标权利行使主体的理解存在偏差.本文从两法的适用层面及宪法位阶理论角度出发,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废标权利的行使主体进行了探讨和梳理总结.

关 键 词: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  废标权利行使主体  法律适用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