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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问题解答之二(009~016)
引用本文:陈君,胡美华.’2008问题解答之二(009~016)[J].财会月刊,2008(2):48-49.
作者姓名:陈君  胡美华
作者单位:浙江天台县教育会计结算中心,浙江天台317200
摘    要:009,我公司为建筑企业,跨省(市)承揽建筑安装工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劳务应当向提供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日前。我公司因在申报后的6个月内未能提供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责令我公司补缴税款。我公司是否应当缴纳该税款?

关 键 词:问题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  主管税务机关  建筑安装工程  提供劳务  建筑企业  完税凭证  建筑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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