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问题解答之二(009~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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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君,胡美华.’2008问题解答之二(009~016)[J].财会月刊,2008(2):4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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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君 胡美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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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天台县教育会计结算中心,浙江天台317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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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009,我公司为建筑企业,跨省(市)承揽建筑安装工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劳务应当向提供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日前。我公司因在申报后的6个月内未能提供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责令我公司补缴税款。我公司是否应当缴纳该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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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问题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 主管税务机关 建筑安装工程 提供劳务 建筑企业 完税凭证 建筑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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