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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意定监护制度的教义学分析
引用本文:左君超,李欣.《民法典》意定监护制度的教义学分析[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8(6):8-12.
作者姓名:左君超  李欣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江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基金项目:安徽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
摘    要:《民法典》意定监护制度中协议主体、性质、适用序位、协商内容、监护人职责、成立和生效要件等,有待解释和明确。意定监护源于比较法上的持续性代理权,旨在保障自我决定权,本质是附条件生效的委托监护协议,其适用优先于法定监护。未被宣告行为能力欠缺者均可利用该制度,意定监护人的职责是履行代理人职责和禁止权利滥用,“丧失部分或全部行为能力”宜解释为任意性规范,委托事项、成立和生效要件等由当事人约定。

关 键 词:意定监护  持续性代理权  法教义学  行为能力

Analysis of Voluntary Guardianship of Civil Code Based on Legal Dogmatic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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