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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责令改正”的具体适用
引用本文:鲁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责令改正”的具体适用[J].工商行政管理,1998(9).
作者姓名:鲁夫
摘    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由于该条第1项至第6项一般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依据该条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是涉及第7项和第8项的情况。在一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该条实施的行政处罚中,有时涉及到下列两类内容:一是责令相对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如根据第7项责令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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