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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之比较
作者姓名:周艳
作者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摘    要:随着脱钩改制任务的完成,中介机构组织形式问题逐渐成为中介行业的热点问题。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确实应该被作为当前“解放了的、自由了的”中介行业的一个重要课题来研究和探讨。因为,组织形式的确定和选择,直接关系到中介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利益与执业风险,直接关系到中介机构的信誉机制,以及中介机构未来的发展规模和发展水平。而我国现行法律在中介机构组织形式的规范上,几乎可以说是个空白地带,甚至在对一般企业组织形式的设计和规范上,与其他国家相比,也是不完整和不完善的。就合伙形式而言,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一种普通合伙,而且《合伙企业法》还没有将中介机构列入其调整范围,《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关于合伙方面的规定又很粗,其中不乏已过时条款。所以,如何设计和规范合伙制中介机构,应当成为我国中介行业以至法学界的当务之急。在此,笔者愿就这方面问题抛砖引玉,仅对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谈谈粗浅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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