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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村振兴背景下村委会的价值及实现路径
引用本文:梁建新,廖子琳.论乡村振兴背景下村委会的价值及实现路径[J].广西经济,2022(6):1-6.
作者姓名:梁建新  廖子琳
作者单位:1. 广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 广西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出了战略部署。其中,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强调必须积极发展基层民主。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发展基层民主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应然层面,村民自治的制度安排蕴含了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对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当家人”的价值期待,同时还要求村委会的价值定位应当坚持村民自治、促进国家资源输入与提升农民组织力相结合和治理有效三大原则。但随着国家治理日益深化,在实然层面上,村委会的价值发生了错位,往往容易成为基层政府的“代理人”。这种价值上的差距不仅给村委会带来了重大负担,也给基层民主建设带来了现实困境,主要体现为村民自治悬浮化、国家资源下乡“失败”及基层治理效能弱化等问题。由于村委会应然价值与实然价值的差距给基层民主建设带来了困难,因此,有必要对村委会的价值进行重塑,即明确村委会的价值定位是村民自治的“组织者”,承担起组织和动员村民的责任,肩负促进国家资源下乡与提升农民组织力相结合的历史使命。通过重塑村委会的价值及改革基层民主治理模式,可为实现基层治理有效、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奠定基础。

关 键 词:村委会价值  村民自治  行政化  治理有效  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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