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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污、挪用公款共犯问题的思考
引用本文:陈建清.对贪污、挪用公款共犯问题的思考[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4(3):93-95.
作者姓名:陈建清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摘    要:非国家工怍人员成为挪用公款的共犯,无须是公款的使用人;不同身份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应按照主犯的j巳罪性质定罪,若无主从之分,则应遵循“宁轻勿重,,这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按照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定性,但对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从重处罚;共同j巳罪数额是定罪依据和法定的量刑情节,分赃额只是酌定量刑的根据。

关 键 词:挪用公款  贪污  共同犯罪  共犯数额
文章编号:1008-2506(2004)03-0093-03
修稿时间:2004年3月25日

Reflections on Joint Crimes of Corruption and Embezzlemen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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