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各地动态
摘    要:<正> 一、重点支持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及公司制改制。对按股份合作制进行改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更变登记,并在企业名称使用上给予支持;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市工商局制定的公司化改制程序,其原名称,企业需保留的,可不再新加“字号”或“行业”。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