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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制度
引用本文:白大华.中国商标制度[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3(6).
作者姓名:白大华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局 副局长
摘    要:商标法律制度 一、商标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很早以前就出现了商品交换。与商品交换紧密联系的商品标记,在距今一千多年前就已经存在。在许多出土的铜器、陶器、铁器等文物上,都可以看到工匠、作坊的名称或者符号、标记。据《唐律疏议》记载,唐朝官府规定“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这说明,在商品上标明工匠名称或者作坊名称,在唐朝是强制性的。这不仅是为了使自己生产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且还具有质量监督作用。这与西方国家中世纪的警察标记有相似之处。到了北宋时期(公元960—1127年),商品标记已由简单地在商品上刻上工匠姓名或者作坊名称演变成为文字、图形或者图文并用的商标。现保存在中国历史博物馆的“白兔”商标,就是北宋时期山东省济南市一家专门制造细针的刘家针铺在其生产的钢针的包装上使用的商标。该商标图形为一只白兔,并配有“认门前白兔儿为记”字样,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发掘的比较完整的商标标记。 在我国史书上,也有由行会管理商标和官府处理商标案件的记载。例如,清朝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地方政府曾对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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