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是基层行在与被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时,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履行合同时则能处于主动地位而不构成违约,同时要约定风险防范条款。二是严格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严格在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内办理,严禁向客户虚夸代理业务收益。三是柜面人员在办理代理业务时,要向客户尽量详细地讲解代理业务的投资和法律风险,并向客户声明:我行是办理委托业务,客户投资所造成的投资和法律风险均与我行无关,客户可直接与被代理人交涉。四是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代理行可统一印制《代理业务投资和法律风险提示书》,详细说明代理业务的主题、种类、方式、操作方法及风险提示,以规避客户以代理行没有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为由,将代理行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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