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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立法的两个基本问题
作者姓名:李诚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摘    要:伴随法人制度的确立,公司形式被商品经济社会所普遍采用。公司形式的演变,促进了公司立法的发展。17世纪初,英国和荷兰的东印度公司首创了股份有限公司形式,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规定。19世纪后期,德国首先出现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股票不上市)。1892年,德国制定了世界第一部有限责任公司法。目前,西欧各发达国家、南美和东南亚发展中国家及地区,都在法、德公司法的基础上,针对这两种主要的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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