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浅议住房公积管理监督体系的建设
作者姓名:蒋珩  李荣
作者单位:[1]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武汉市430000 [2]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贵阳市550000
摘    要: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的理论依据。从委托代理关系来看,住房公积金管理具有两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委托人是公积金缴交,政府作为第一代理人代理这笔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个人住房基金,政府对这笔资金的处置应得到缴交的认同与监督。同时政府又将这笔资金的管理运营权委托给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作为第二代理人,代表政府实施管理,接受政府及其专业管理机构的政策性监督与业务监督:公积金中心还必须同时接受公积金缴交对这项资金管理的检查监督。从所有权关系来看,缴交是住房公积金的最终所有,作为所有权力的体现,缴交有权了解属于他们的这笔资金的积累、使用安排和使用效果,了解政府有关政策及政策变化,并且有权力和义务对这项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因此,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需要接受缴交的监督。

关 键 词:住房公积金中心 中国 资金管理 监督体系 住房制度 行政监督 委托-代理关系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