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变迁视角下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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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姝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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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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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低资本制度产生的动因在于平衡股东与债权人利益。最低资本额的取消有利投资兴业,但也伴生债权人保护要求的增强。我国《公司法》在取消最低资本额之后,鼓励投资目的已初见成效,目前应当扩大债权人对于公司资产变动信息知情的范围,并通过要求提供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务等措施维护权益;应明确董事在特定情形下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应强制从事特定行业的公司投保责任保险以保障债权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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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债权人 最低注册资本 资产信息披露 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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